
北京市海淀饮服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7月16 日经北京市海淀饮服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北京市海淀饮服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Beijing Haidian Cater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由海淀区域内从事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沐浴、摄影彩扩、洗染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淀区民政局社团办的监督管理,接受海淀区商务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自主、 自立、自我管理的发展道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职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行业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加强信用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市场有序发展。
2、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行业管理、行业利益等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在行业的发展方向上向政府提供建议,向企业提供指导,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双向沟通。
3、贯彻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行业资格审验和企业等级评定,对未达标企业开展专业咨询与指导。
4、开展经营管理和专项技能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技术比赛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在经营、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发展。
5、利用协会网站、会刊及短信平台及时向会员企业发布市场信息、人才信息和行业发展动态,并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6、联系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开展国际、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经济联系,拓宽经营渠道,促进行业发展。
7、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的行业管理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资质的下列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1、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与餐饮服务行业有关的生产商、供应商和科技咨询公司;
3、从事行业发展研究的研究单位、教学单位。
二、个人会员: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的下列人士,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热爱餐饮服务事业的专业人士;
2、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协会主办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3、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3、承办协会委托的事务,完成交办的工作;
4、支持本协会工作并积极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入会、退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
(二)会员退会:
1、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收回会员牌匾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2、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海淀区社团办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在本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即理事会理事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从中产生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要职权:
1、监督本协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2、监督本协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3、对协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
4、对本协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协会工作;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会长:
1、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②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④ 提名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⑤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⑥ 决定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
1、秘书长为本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协助会长组织日常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各项会议的组织筹备;
4、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3、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经费支持;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以利润、股息等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变更内容和程序:
1、涉及本协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变更内容向海淀区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序:
1、本协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